铁木辛哥 按道理说,房产税是每年收一次。而土地使用权是30年,50,70年卖一次,二者本来可以是一回事。区别是前者分期付款,后者集中付款。 那么,为什么不能到期重新评估地价重新收一遍呢?多层建筑按房产价值分摊,不给的收缴拍卖。其实可以完全一样的操作。何必非纠结于房产税呢? 相反,如果现在的房子买家买房的时候就已经包含土地出让金(使用权价格)了,再被收房产税就很不公平了。